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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姥越野应急救援队 规章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8-30 浏览:476

天姥越野应急救援队 规章制度


为了树立救援队的形象,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、正规管理,特制定救援队规章制度,本队所有正式队员、预备队员和志愿者,必须严格执行。规章制度: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。接受天姥越野精神与理念,严格遵守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。户外救援执行安全责任自负制,参加救援任务时严禁个人英雄主义,一切行动听从指挥。尊重被救助人员的个人隐私,未经队内审核,不得随意发布,透露被救助人员的个人情况和救援图片及影像资料。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树立良好的救援队员形象,举止端庄,谈吐大方。禁止任何小组、个人有损害本队的形象、声誉的行为,禁止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侵占或破坏天姥救援队财物,禁止任何小组或个人拉帮结派,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而损害本队的集体利益,破坏救援队的发展。倡导队员团结互助,同舟共济,发扬集体合作和创造精神。救援队各队员相互尊重,团结有爱。严禁在公共平台谈论队员隐私,在本队网络平台辱骂、挑衅、吵架、搬弄是非。队员、预备役队员及志愿者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其他纠纷与本队无关。严禁以本队队员、预备役队员及志愿者身份借贷,一经发现,由队委会谈话。情节严重者清退出本队。禁止外借天姥救援队服装和各种标识。爱护本队的各种救援装备和培训器材以及公共财物。未经队部工作委员会授权或批准,队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:以本队的名义参加培训、合作、谈判等;以本队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证明;以本队的名义对新闻媒体或对外人员发布信息、意见的;代表本队出席各类公众活动。

第九条全队员有义务保护天姥越野救援队的各种机密资料,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信息和文字、图片、影音档案。退队或者换队,请移交手上所负责的资料和文字、图片、影音档案并对资料保密,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机密资料。

第十条 各项队内活动、救援行动、集会期间全体队员、学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:出队时或正式场合按本队着装规定穿着队服并佩戴各种标志标识,着黑色高帮靴,时刻注意个人仪容仪表;精神振作,举止端庄,谈吐大方得体;穿着队服列队时,不得嬉笑打闹,抽烟,吃零食以及其他有损本队形象、声誉的行为。室内学习时,注意课堂纪律,不得大声喧哗,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,有需要的可以到室外接听电话。认真听讲做好笔记,积极参加谈论并踊跃发言。野外实操时,注意安全,不嬉戏打闹,爱护各种装备(设备)和器材,自觉遵守各种装备(设备)和器材的操作流程和规定。着队服时,服从带队或领队统一指挥;除领队外其他人员不得离开队列,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队伍必须向领队打“报告”领队同意后,方可出列,需分组时,各组必须紧跟组长并与前队保持一定距离。严禁在公众平台(QQ、微博、微信等)发布有损本队的形象、声誉的图片,视严禁在公众平台(QQ、微博、微信等)发布有损本队的形象、声誉的图片,视频和文字,需要发布时必须有外联宣传组负责人统一对外发布各种图文信息。在出勤(备勤)培训期间严禁喝酒。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,奖励先进,预防违规,保证本队的稳定发展,针对全体成员行为,特制度本制度。

第一条:        本制度是用于救援全体队员、预备役队员和新加入的志愿者。

第二条:对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队员、预备役队员和志愿者给予奖励: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、表现积极的;在各类救援行动中有明显立功表现;有关队伍建设切实有效的、队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明显成效的;各组负责人/秘书/信息员在平时、在各种任务或总部后台任务值守突出的;制止违反天姥越野队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,维护本队形象免受重大损失的;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。

第三条:奖励分为:通报表扬、记功、晋级、颁发功勋奖章、奖章、授予年度优秀队员等荣誉称号。

第四条:对队员的奖励中,晋级,颁发勋章,纪念章授予荣誉称号,由队务组提出建议,经队伍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,记入本人档案。

第五条:对下列行为之一的队员,给予相应处罚:违法天姥越野精神与理念,违反天姥越野队部各种纪律和制度的;严重违反队伍组管理规定的;在救援行动中出现重大失误,造成不良影响的;在平时或各种任务、保障中有商业推广、行为的;任何违反天姥越野队服、天姥越野文字标识、天姥徽章管理规定;日常工作中,不履行职责,玩忽职守的;对救援信息或灾情通报瞒报、谎报、漏报的;未经允许,私自对外发布救援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的;私自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物资、资金的; 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。对于严重违规导致后果,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,态度恶劣,可给予撤职以上处分,直至清除出队。

第六条:处罚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留队查看、清除出队。队员,预备役队员上报天姥越野理事会根据红头文件规定在48小时后未提出复议者视为处罚有效。相对于志愿者本队在告知、警告无效后,直接清退并发布声明。

第七条队员违反规定,导致重大后果给天姥越野救援队带来严重危害或经济损失,或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第八条:违反本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九条本条例由天姥越野救援队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、制定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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