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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昌县越野车协会章程

  

  

   

【总  则】

第一条  本协会名称: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越野车协会

第二条  本协会是新昌县越野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,业余开展越野车活动和交流的非营利的社会体育组织。

第三条  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方针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,团结越野车爱好者,加强锻炼、强身健体,倡导让运动融入生活的新风尚,为创建和谐社会作贡献。

第四条  本团体接受新昌县教育体育局、新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协会所驻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36幢17号。

   

第二章【业余活动范围】

第六条  协会业务范围

  1.协调各级越野车运动组织,促进越野车休闲运动的开展和普及。

  2.组织会员进行科学锻炼,培养坚忍不拔,勇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和品质,指导和鼓励循序渐进、因人而异参与越野车活动,交流越野车运动锻炼经验、锻炼方法和受益感受。

  3.积极发展适合参加越野车运动的爱好者入会,扩大越野车运动队伍。

  4.在主管部门和机构的领导下,积极创造条件,组织队伍参加本地和毗邻省市举办越野车活动和比赛。

  5.建议不定期组织越野车活动,由会员自愿报名参加。

   

第三章【会员】

第七条  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 团体会员:

  1.凡本县内的机关、团体、乡镇、社区等单位,各越野车爱好者并具备建立越野车运动分会条件的,可建立该地区或单位的越野车运动分会,该协会都为本协会自然的团体会员。

  2.团体会员接受本协会的领导和指导,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开展活动。

第九条  个人会员(以下简称会员)

  凡承认协会章程,年满18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能力,健康状况良好,能够胜任越野车运动对体力的基本要求,热爱越野车运动,自愿申请参加协会活动,按规定缴纳会费,经理事会会议批准,均可成为协会成员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

  1.填写入会申请书;

  2.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3.协会发给会员证,成为正式会员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  1.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2.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;

  3.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  4.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  1.执行本协会决议;

  2.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  3.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  4.按期交纳会费;

  5.会员活动中要相互关照、相互帮助,紧急情况时给予救助;

  6.向理事会反映有利协会发展的情况和推荐有关资料;

  7.会员必须自己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如有意外责任自负。

第十三条  退会

  会员有退会自由,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员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除名

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【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】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(会员大会)

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1.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2.选举和罢免事宜;

  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4.决定终生事宜;

  5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与任期

  1.会员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有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  2.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(会员大会)的办事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在闭会期间管理协会工作,办理日常事务。

  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顾问组成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

  1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  2.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;

  3.决定聘任名誉会长人选;

  4.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。

  5.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  6.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;

  7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8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9.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10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11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与召开,其决定应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任职条件:

  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2.在本协会业务方面有较大影响和威望;

  3.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岁,秘书长任职相对稳定;

  4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热爱越野车运动;

  5.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;

  6.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任职;

第二十三条  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2.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3.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2.协调分支机构,实体机构工作;

  3.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4.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5.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 

第五章【资产管理与使用】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协会经费来源

  1.会费;

  2.捐赠;

  3.政府资助;

  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
  5.利息;

  6.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  会员

  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,单位会员5000元/年,理事会成员1000元/年,会员500元/年,会费只用于协会的各项公共救援活动开支,不能作为行政经费或挪作它用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完整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协会配备财会人员,会计和出纳分别担任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每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实行参与人AA制。

第六章【安全和责任】

第三十条  协会会员在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》及其他相关规定所列举的安全事项。

第三十一条  越野车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危险性,会员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,参加越野车运动者须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。

第三十二条  越野车出行前要保证车辆性能可靠、刹车有效,中途发现车辆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停车检查修理,保证安全运行。

第三十三条  越野车出车时必须服从领队者的指挥,做到不带病行车,不酒后开车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在出发前、途中和回来时要清点车辆、人数。行进途中要离队或不能坚持者要向领队人报告,不能擅自离队。车队分散后,当路过岔路口要留人指道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协会开展大型活动时,参加者要填写《集体出行活动申请表》备案。

第三十六条  为了会员的个人安全,所有会员应配备护具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章程经 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代表会员大会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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